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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多举措切实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
2014-01-21    来源: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重庆市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学发展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着力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改革发展。
  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切实把握民办中小学协调发展、适度发展、优质发展等基本原则,将民办中小学根据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五大功能区战略布局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民办中小学校点布局规划,并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鼓励支持引导民间资金举办优质特色的民办中小学。
  促进优质特色发展。一是支持民办优质教育资源加快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探索集团化、品牌化的办学模式;建立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的评估表彰机制,开展市级特色民办中小学和市级示范民办中小学创建活动,市级民办中小学发展专项资金将根据举办者投入情况给予一定奖励。二是创新民办中小学管理的体制机制,鼓励和支持民办中小学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竞争性项目的申报、评比和奖励。建立民办中小学质量评估体系,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监管,全面提高民办中小学育人质量。对民办中小学办学质量、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等进行科学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三是鼓励优质公、民办学校结对帮扶和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共享;公办中小学可以选派优秀的管理干部和教师到民办中小学开展干部教师交流和对口帮扶工作,保留派驻帮扶人员的编制和人事关系,由民办中小学负责派驻帮扶人员的工资待遇;鼓励公办学校优秀校级干部、退居二线的校级领导、优秀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支教;鼓励公办学校接纳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干部进修或挂职。四是公办中小学原则上不得再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中小学,留出发展空间支持引导民间资金举办优质特色的民办中小学。
  四是落实完善配套政策。一是设立民办中小学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和优质特色民办中小学发展,奖励表彰为民办中小学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普通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各区县可按照学生人数给予一定公用经费补助。二是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如民办中小学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的,免征有关契税,水、电、气、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三是民办中小学教师在职称评审方面与公办中小学教师一视同仁;鼓励区县政府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对民办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年金补助机制;对区县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中小学,可按照师生比派驻公办教师;被评为市级特色中小学、市级示范中小学、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可派驻一定数量的公办教师,支持学校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四是搭建全市民办中小学网上招生平台,允许民办中小学在本地区公办中小学招生之前适当提前组织开展招生工作。实行招生计划备案制,引导民办中小学根据其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当年招生规模。探索“网上报名、分批测试、多批录取、统一注册”的招生办法,进一步深化民办中小学招生改革。五是合理确定民办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捐资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的学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中小学和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六是大力支持具有办学能力和管理能力的基金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导捐资者、出资人成立基金会并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将办学资金交由基金会举办民办学校。学校可以单独或联合成立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五是健全管理服务体系。加强民办中小学的年检工作,健全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办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发挥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区县教育部门要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督促落实政策,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管理科室,进一步健全为民办中小学发展服务的体制机制;逐步建立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积极宣传发展民办中小学的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中小学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