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上海市教委新闻发布会获悉,上海市出台《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提出“准入登记要求”,明确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实现全覆盖。
上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后,先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并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的书面审核意见后,依法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上海明确,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依法设立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后,方可开展培训经营活动,在办学过程中,使用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学杂费资金的缴存和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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